卫监督发〔2005〕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经过一年的工作,采供血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非法采供血问题仍时有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5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我部会同贵州省卫生厅对贵州省贞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电力医院非法自采自供血液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贞丰县人民医院于2002年1月至2005年5月期间,非法自采自供血液178250毫升,计600人次。尤其是在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该院仍顶风作案,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达25030毫升,计73人次,直至今年6月份才停止了非法采供血活动。贞丰县中医院于2001年11月20日至2004年9月底,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达22060毫升,计113人次。贞丰县电力医院也曾于2001年10月发生过非法自采自供血液现象。
调查还发现,贞丰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内部管理混乱,未建立献血员档案,不按国家规定对献血员进行身份核实、登记、体检和血液检测;两所医院均未配备储血专用冰箱,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素质和输血管理达不到有关要求。贵州省卫生厅查实,贞丰县电力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仍在非法开展诊疗活动,13名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未能提供执业证书。
贵州省委、省政府和卫生厅高度重视此事,多次派人赴贞丰县进行调查核实并督办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贞丰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贞丰县人民医院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088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分别对贞丰县中医院和电力医院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了电力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贞丰县监察局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撤销了县人民医院院长林顺凯、副院长周泽桂的职务,给予县卫生局局长胡顺金、分管副局长许江玉、县中医院院长王启仁、副院长陈明华行政记过处分,对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检验科等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2005年8月,山西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转请核查的群众举报线索,分别查实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常熟市白茆单采血浆站存在频繁采集血液(浆)等问题。山西省卫生厅对太—2—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太原市卫生局对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作出了限期整改、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常熟市卫生局根据江苏省卫生厅的要求,对常熟市白茆单采血浆站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站长徐炳兴、原副站长朱以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血源管理科科长胡建明行政警告处分。
全国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刚刚结束,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顶风作案,性质恶劣。说明在部分地方血液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和死角。血液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回潮和反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血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血液采集和供应网络,做到血液供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采供血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力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血的培训教育,健全临床输血管理组织,完善输血工作制度和自身管理机制,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非法自采自供血液,坚决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近期内组织开展一次重点针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二、加大血液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采供血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等方法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采、供、用血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不手软、不护短,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要做到案件查处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建立责任明晰、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采供血的,在依法对有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要求,依纪依法对违法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监管不力的,也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