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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总号: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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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关于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
发布时间: 2006-03-22 来源:
卫疾控发〔2005〕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加强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五部局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附件:卫生部 铁道部 交通部 质检总局 民航总局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卫生部 铁道部 交通部 质检总局 民航总局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加强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卫生部副部长             王陇德
       铁道部副部长              彭开宙
       交通部副部长              冯正霖
       质检总局副局长            支树平
       民航总局副局长            王昌顺
  成员: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      齐小秋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陈贤义
       卫生部执法监督司司长      赵同刚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王 羽
       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副司长  韩树荣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        徐亚华
       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司长宋明昌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副司长  马 涛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部负责组织做好全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及疫情通报,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铁道部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
    (三)交通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四)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民航总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
    (六)各部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建立并完善疫情通报制度、健康告知制度、旅客健康巡查及可疑传染病人报告制度、传染病病人交接制度、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对各部门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建立部门例会制度
    五部局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会议的内容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均可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提议并组织召开临时协调会议。
    每次例会(或临时会议)前,各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四、专家资源共享
    (一)卫生部将根据传染病防治的不同领域,在各卫生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铁道、交通、检验检疫和民航部门的专家,共同组成各咨询委员会。
    (二)五部局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讨论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各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共同研究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形成工作建议报五部局。
    (三)五部局可互派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咨询和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