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法发[2005]3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02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行为,应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44号)进行处理。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