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妇社发〔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工商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经审查,河南省濮阳市,山西省侯马市,江苏省太仓市、昆山市、江阴市、连云港市,福建省南安市、晋江市,广东省茂名市、惠州市、化州市、中山市、汕头市、连州市等14个城市符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申报与认定管理程序,决定授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