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04〕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2004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我部组织天津、重庆、河北、内蒙古、江苏、河南、湖北、广东、宁夏等9个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市售和生产企业的乳酸菌饮料和酸乳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情况
(一)乳酸菌饮料
经对生产企业和市售的146份乳酸菌饮料的乳酸菌计数指标进行抽检,并依据《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2003)进行判定,结果143份乳酸菌饮料合格,抽样合格率为97.9%(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1)。
(二)酸乳
经对生产企业和市售的64份酸乳的乳酸菌计数进行抽检,并依据《酸乳卫生标准》(GB19302-2003)进行判定,结果有59份合格,抽样合格率为92.2%(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2)。
二、结果分析
本次对乳酸菌饮料和酸乳的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显示:146份乳酸菌饮料抽检样品中有2份不合格,其中1份仅标签不符合未杀菌(活性)乳酸菌饮料要求。64份酸乳抽检样品中有5份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主要为乳酸菌数含量不够。
对本次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冷冻饮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进行查处,对仍在市场流通的及被消费者购买的食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生产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予以公告收回。
特此通报。
附件:1、 2004年乳酸菌饮料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
2、2004年酸乳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