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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总号: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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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等7家单位具备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公...
发布时间: 2004-12-07 来源:
2004年 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现批准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等7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卫职技字〔2004〕第A-012号)
  2、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技字〔2004〕第A-013号)
  3、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技字〔2004〕第A-014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1、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卫毒鉴准字〔2004〕第B05号)
  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毒鉴准字〔2004〕第B06号)
  3、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毒鉴准字〔2004〕第B07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检字〔2004〕第004号)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