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04〕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的湖南省溆浦县基层血站、广东省德庆县单采血浆站和重庆市血液中心等三家血站(单采血浆站)违规采血(浆)问题,我部会同湖南省、广东省卫生厅,责成重庆市卫生局分别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湖南省溆浦县基层血站违规采血查处情况
(一)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血源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频繁采血和跨区域采血行为。
献血者使用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证号(或无身份证号)进行登记的情况非常普遍。调查组抽取100余份献血卡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核实,仅有3份为真实登记,其余均为伪造姓名、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由于当地献血员数量不足,血站受经济利益驱使,自该站建站以来一直存在违规频繁有偿采集血液问题。不少献血员是一人多卡,约60%的献血员有频繁有偿供血行为。调查组发现有一人在2003年1~8月期间建有14张献血卡,分别以石治再、石治国、石强、石绍东、石勇、石东升、石治中等不同姓名进行登记。该献血员在2003年1~10月间共计献血15次(每次均为400毫升),其中5月9~26日的18天内献血4次,最短的献血间隔只有3天。另一献血者分别以戴冬梅、代冬梅名义办卡,仅在2003年8月一个月内就献血3次。
该血站还存在违规采集异地供血浆者血液问题。调查发现,刘林平、苏桃香、戴恩明等献血员为新化县单采血浆站固定供浆员,这些人在2003年2~8月间多次到溆浦血站卖血,最短的供血间隔仅为一周,同时每月到单采血浆站供浆1~2次。
2.内部管理松懈,缺乏质控制度,工作差错频出。
调查组检查了献血者档案登记以及采血、检测、血液出入库和营养费发放等各种记录,发现存在大量差错和随意更改原始记录等严重问题。如2003年11月3日和11月14日的采血登记本中分别有“龙晓华,B型血和采血400毫升”的记录并有工作人员签字,但经与有关工作人员及龙晓华本人核对,确认只在11月14日采血一次,11月3日的记录为误登。又如2004年1月7日龙开武复检化验单姓名误写为武开武,1月12日刘复华复检化验单姓名误写为刘家华等等。
3.血站房屋简陋,设备老化,对用血安全构成严重隐患。
自1997年建站以来,该站一直在条件十分简陋的平房内开展业务,工作用房狭窄,工作流程不合理,基本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化验室只有一套酶标仪和洗板机同时进行血液初检和复检,不符合《血站管理办法》中关于初、复检必须由不同人员使用不同试剂进行检测的要求。存放待检血液的储血冰箱密封橡胶条早已老化剥离,完全失去密封保温的作用。2003年9月湖南省卫生厅在检查中就已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曾要求溆浦县立即置换储血冰箱、改善血站工作设备、设施条件,但至今未有整改措施。血站向用血单位送血是使用冰壶存放血液,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长途运送时血液质量无法保障。
4.医疗废物和报废血液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该站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采用焚烧处理措施(焚烧地为县人民医院后面的一个简易砖砌焚烧炉),一次性注射器用后进行了浸泡消毒和毁型。但是检查发现,医疗废物无专人统一处理,放置容器不符合要求,无专用医疗废物袋,无防渗漏装置,无警示标识和专用存放地点,未做到2日内清理一次,废弃血液经消毒液浸泡后直接倒入下水道。
5.存在的经济问题。
为了招募更多的卖血者,血站还纵容社会人员(所谓“联系人”)组织他人卖血,每介绍一人到血站卖血,联系人可获得酬劳10元钱。
该站建站时定为差额事业单位,但是,实际上一直是自收自支。原单采血浆站房屋和设备作价20余万元作为血站借款,血站除维持运转外,还要偿还债务。
6.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
县政府对本辖区献血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不到位。县卫生局由于与血站的特殊关系以及人员紧缺等原因,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主动开展过对血站的执法监督检查。
(二)处理结果。
对溆浦县基层血站存在的问题,湖南省卫生厅作出以下处理:1关闭了溆浦县基层血站,血站主要负责人被免职;溆浦县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暂由怀化市中心血站供应。2针对血站工作人员蒋某、张某参与“血头”中介操作,纵容献血员跨区献血、频繁献血,索要献血员营养费和收取中介手续费等违法违纪问题,怀化市卫生局责成县卫生局成立专案组,已进驻血站立案调查,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3对“血头”、“血霸”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湖南省卫生厅将溆浦县基层血站违规采血问题和处理情况向全省进行了通报。
针对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近日我部已责成湖南省卫生厅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目前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广东省德庆县单采血浆站违规采浆问题查处情况
(一)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血源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跨区和频繁采浆的问题。
供浆人员的登记管理问题。德庆县单采血浆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掩盖跨区采浆的事实和满足部分不愿暴露身份供浆人员的需要,不按规定对供浆员身份进行识别,所登记的供浆员绝大多数为伪造当地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外地人员。
跨区采浆问题。在5000多名供浆人员中,本县供浆人员只有100余人,外省及本省在德庆打工流动人员约500人,其余供浆员均为外省人员。
一人多卡和频采问题。在对2004年所有参加供浆人员的登记卡初步筛查中,发现有23人为一人多卡并频繁供浆。同时,浆站还把长期未供浆的供浆员的登记卡,提供给供浆间隔期不足14天的其他供浆者使用,致使这些人也在频繁供浆。
供浆员健康管理松懈。该站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对供浆人员进行全面体检,也未建立健康档案。仅仅是触摸肝脾、听心肺和用手探体温,认为无异常后即核发《供血浆证》。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原料血浆监管不力。2000年以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虽曾多次对该站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主要限于血浆质量、计量是否准确等方面,而对德庆县单采血浆站长期以来违法跨区域、频繁采集血浆、血源管理混乱、违规承包给个人经营等情况却没有认真检查。
(二)处理结果。
媒体报道违规采浆事件之后,广东省、肇庆市和德庆县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均非常重视,及时部署开展调查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依法注销了德庆县单采血浆站和东莞虎门单采血浆站的采浆许可证;对德庆县单采血浆站站长(法人代表)、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叶刚强给予撤销站长、副院长职务的处分;对浆站副站长冼永浩给予撤销副站长职务的处分;对县卫生局分管浆站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梁雄杰给予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处分;对县卫生局局长陈湛洲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浆站其余责任人员的处理正在进行之中。
三、重庆市血液中心频繁采血问题查处情况
根据卫生部转请核查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的要求,重庆市卫生局于2004年2月24日至27日对重庆市血液中心频繁采血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
(一)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重庆市血液中心和万盛中心血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存在频繁采血的事实。2003年1月以后,重庆市血液中心采血间隔时间小于6个月的频繁采血现象逐渐增多。调查组在重庆市血液中心血源科提取了群众来信中举报的9名献血员个人档案,结果发现,9名献血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频繁采血问题,献血间隔时间最长为4个月,最短为17天。随机抽取了在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庆市血液中心969名献血员个人档案资料发现,违规频繁采血379人,占39.11%;采血间隔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61人,占6.29%;采血间隔时间在3-4个月的有175人,占18.05%;采血间隔时间在4-5个月的有106人,占10.93%;采血间隔时间在5-6个月的有37人,占3.81%。
对万盛中心血库1057人次的献血员全部资料检查显示,实有献血员968人,其中频繁采集血液者81人,占8.37%,频繁采血的间隔时间最长的不到3个月,最短的20天。
(二)处理结果。
重庆市卫生局对发现的问题极为重视,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1.对重庆市血液中心和万盛中心血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重庆市血液中心和万盛中心血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重庆市血液中心处以罚款5万元,对万盛中心血库处以罚款2万元。3.责令重庆市血液中心主任余梅贵、党总支书记赵依前、万盛中心血库主任文定碧写出书面检查。4.给予重庆市血液中心血源科主任曾志刚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其血源科主任职务,调离血源科;给予万盛中心血库主任文定碧行政警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全国无偿献血比例大幅度上升,我国的无偿献血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有一些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采供血(浆)活动,严重威胁用血安全。为此,国务院将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四部门近期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报的三起违法违规采血(浆)案件为鉴,举一反三,严厉打击违法采供血活动,确保用血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好任务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四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和安排,进行拉网式的排查,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查处大案要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打击犯罪,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尽快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手软。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各地要及时处理,并将查处结果报我部。
三、加强法制宣传。普及献血和采供血浆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增强采供血机构自觉守法意识。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