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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8-07-02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妇社发〔20081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WABA)确定每年81-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主题是“支持母乳喂养,获得人生第一块金牌”;其目的是让全社会理解支持母乳喂养的价值和意义。现就开展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各项活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

今年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提出,母亲就象奥林匹克运动员一样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为提高我国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母乳喂养知识,营造一个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产时保健质量。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保证母婴安全。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本省爱婴医院进行抽查或暗访,对不符合“爱婴医院十条标准”的爱婴医院,应限期改正或取消爱婴医院称号。我部也将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对爱婴医院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暗访,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幼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同时,各有关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遏制厂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母乳代用品推销活动。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者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管理办法》,或向孕妇及婴儿家属宣传、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工商、税务、广播电视、妇儿工委、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
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广告宣传、产品推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请各地将母乳喂养周活动特别是对爱婴医院质量检查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的情况于82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妇社司。

联系人: 卫生部妇社司 刘颖 曹彬  

  话:010-6879230668792305

  真:010-68792321

  箱:lying1999@hotmail.com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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