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厅文件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文件 > 委厅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05-04
 卫办监督函〔200918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

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九年三月十三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