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宝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呼吁颁布《控制吸烟条例》法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烟草危害是当前世界上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控制烟草流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作为《公约》缔约方,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200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作为小组成员单位,我委在推动我国控烟立法进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快《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立法进程
2013年8月起,我委组织成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小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条例》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先后征求了我委各司局、25家国务院有关部门、31个省(区、市)卫生计生委、4个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和2个业务相关协会意见。除个别意见外,均已基本采纳所提修改意见,9月3日经我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把《条例》列入三类立法计划。《条例》送审稿于10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于1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把《条例》列入二类立法计划。1-4月,我委组织开展了对条例信件、电子邮件及网络意见的整理、分析工作,并将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把《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5-9月,我委就《条例》出台后的有关影响和地方控烟立法实施效果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进行了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评估专家通过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方法,从我国地方无烟立法情况及效果,条例出台后对疾病负担、社会和经济负担、卷烟市场销售、税收收入、劳动力损失、就业和餐饮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报告认为,实施国家无烟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完善,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二、推动地方控烟立法执法,开展无烟环境创建,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我委一直在积极推动地方控烟立法和执法,为国家级立法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有18个城市(银川、上海、哈尔滨、天津、杭州、广州、鞍山、克拉玛依、青岛、绍兴、兰州、深圳、长春、唐山、南宁、西宁、北京、福州)制定了地方性无烟环境法规、规章,覆盖了我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市已实施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这些城市中既有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也有经济欠发达和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东北和西北地区的城市,这些城市在科学立法、社会共治、宣传普法和严格监督执法等方面为国家控烟立法提供了科学依据。
同时,我委持续创建无烟环境,大力推动各地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企业、无烟政府机关创建工作;开展烟草流行监测,为评价控烟工作效果、制订控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大控烟宣传教育,利用新媒体的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平台和传统媒体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控烟相关知识,增加公众对无烟立法的支持度。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推进地方控烟立法和执法,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系统无烟环境创建,做好烟草流行监测,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积累和数据支撑;继续利用健康中国行、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及健康主题日等活动,大力宣传烟草所带来的健康风险,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继续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氛围。
接下来,我委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控烟立法进程,做好控烟履约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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