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17〕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要求,为督促地方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将于近期联合对部分省份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等;
(二)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包括案件查处、部门间案件移送、大要案督查督办、投诉举报办理和反馈等;
(三)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情况,包括工作信息、阶段性总结等材料报送情况,进展和成果宣传、案件曝光、舆论引导、政策法规和科普宣传等;
(四)生活美容机构、美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执业(经营)及其监管情况;
(五)医疗美容相关广告发布及监管情况;
(六)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情况;
(七)对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省、地市、县三级相关部门(每个督查省份选取2个地市、2-3个县区);生活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督查形式。督查采取暗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卫生计生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对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
(二)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深入基层,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督查省份、人员及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