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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5 来源:

国卫办监督函〔2017〕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要求,为督促地方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将于近期联合对部分省份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等;
  (二)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包括案件查处、部门间案件移送、大要案督查督办、投诉举报办理和反馈等;
  (三)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情况,包括工作信息、阶段性总结等材料报送情况,进展和成果宣传、案件曝光、舆论引导、政策法规和科普宣传等;
  (四)生活美容机构、美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执业(经营)及其监管情况;
  (五)医疗美容相关广告发布及监管情况;
  (六)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情况;
  (七)对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省、地市、县三级相关部门(每个督查省份选取2个地市、2-3个县区);生活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督查形式。督查采取暗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卫生计生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对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
  (二)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深入基层,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督查省份、人员及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