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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2-18 来源: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规范、严格的制度化管理

《办法》指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办法》提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为周期性项目和临时性项目。周期性项目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保留的项目,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行总数控制。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制定申请方案报送人事司,经研究审核后,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向国务院正式申报,经国务院转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办法》强调,各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要求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制定方案,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做到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严格。

《办法》提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和公示制度,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各主办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知、报告等文件和相关宣传报道中,要准确表述主办单位和表彰项目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其他类似字样,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给予“全国最高”、“全行业最高”、“全系统最高”等层次界定。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牌或奖状的文字表述应与批准的名称和内容一致。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未经批准,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办法》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项目内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