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先进县(市、区)表彰活动的通知》(卫发电[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各地推荐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从
按照《通知》中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评选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卫生部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诸宏明 丁一磊
联系电话:010-68792327 6879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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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44
附件:
1.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候选名单
2.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评选标准和范围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先进试点县(市、区)候选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
天津市:北辰区
河北省:迁安市 青县
山西省:左云县 寿阳县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台安县
吉林省:九台市 蛟河市
黑龙江省:林甸县 林口县
上海市:南汇区
江苏省:铜山县 赣榆县 昆山市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嘉善县 开化县
安徽省:天长市 岳西县
福建省:安溪县
江西省:修水县 兴国县 吉安县
山东省:广饶县 即墨市 宁阳县
河南省:武陟县 汤阴县 舞钢市
湖北省:钟祥市 公安县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湖南省:长沙县 醴陵市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惠东县 新兴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陆川县
海南省:五指山市
重庆市:黔江区
四川省:绵竹市 南溪县 金阳县
贵州省:赤水市 三穗县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宣威市 禄丰县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 江孜县
陕西省:户县 镇安县
甘肃省:皋兰县 会宁县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贵南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于田县
附件2: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评选标准和范围
一、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协调小组,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为试点工作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建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动员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参合人数属实,没有虚报,没有强行下任务、定指标,强迫乡、村干部和乡村医生、教师等为农民垫交、代交自缴费用的现象。农民参合率逐年提高,2005年以县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2006年参合率不低于2005年参合率。农民缴费筹资到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建设较为完善,运行平稳协调,试点工作成效明显,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主要包括:
合作医疗方案较为合理,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不低于同期本省和全国平均水平。住院补偿实现出院即报,方便参合农民受益。
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筹和组织管理。县级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合作医疗基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经办机构有真实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2005年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率与同期本省和全国平均水平相近,也不得有透支。基金运行安全,无挤占、挪用等情况。
合作医疗监管有力。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服务满意,人员经过培训并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农民参与监督的作用,农民参合情况和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措施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质量保障,方便群众,医疗费用控制有措施办法,医疗、药品费用不合理上涨得到有效控制。药品集中采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总体满意。
(四)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原则框架内,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成功经验,对其它地区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二、评选范围
在2006年年底以前已开展试点并至少运行满一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