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救助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尘肺病农民工的医疗和生活救助问题,不断完善救助保障政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于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的尘肺病农民工,其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已经确诊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加入工伤保险的尘肺病农民工,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农民工,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对于找不到责任主体、没有工伤保险的参合农民患者,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在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如自付费用较高,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保障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2016年1月8日,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以10部门名义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针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农民工尘肺病的源头治理、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伤保险待遇、生活救助及维权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要求各地政府落实责任,研究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等重大问题,加强能力建设和保证经费投入。
我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诊疗和康复水平。一是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从2012年到2015年中央投入3.6亿元,支持21个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二是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专门为县医院配备400毫安以上的X线机,可用于对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方便基层职业病患者就近医疗。随着项目陆续竣工投入使用,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条件得到改善,防治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是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积极优化调整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布局,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加大省级尘肺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师资培训力度,强化对县、乡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水平。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614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545家,初步形成了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四是组织制定部分职业病的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编制《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等一系列标准和指南,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对于无支付能力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由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其中包括呼吸困难等症状,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患者可以得到救助。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基层患者健康需求;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
2016年6月15日